记者拍照片侵犯肖像权吗-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侵权纠纷

记者拍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解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时,若出于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且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如报道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时的相关画面,通常不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例如,记者在报道一场大型公益活动时,拍摄了活动现场的参与者,这种拍摄行为通常是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活动情况,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
  2. 肖像权人同意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读:若记者在拍摄前或过程中获得被拍摄者明确同意(书面或口头,书面更为稳妥),则后续基于该同意对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行为不构成侵权。比如,记者在采访某位公众人物时,事先获得了其书面同意,那么记者在后续的新闻报道中使用该公众人物的肖像就是合法的。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读:即使记者初衷是新闻报道,但若对肖像的使用超出了必要限度或合理范围,如将新闻报道中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例如,记者在拍摄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后,未经同意将拍摄到的某企业代表的肖像用于该企业产品的广告宣传中,这种行为就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了侵权。
  2. 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使用肖像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 解读:记者在拍摄和使用肖像过程中,若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伪造,无论是否获得肖像权人同意,均构成侵权。例如,记者在拍摄某位人物时,故意采用不恰当的角度或光线,使得该人物的形象在照片中显得丑陋不堪,并将这种照片公开传播,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该人物的肖像权。

三、侵权责任与救济措施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解读:若记者的拍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并可能被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记者停止公开传播侵权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等。

总结与建议:记者在拍摄照片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若因新闻报道需要使用肖像,应确保符合公共利益或已获得肖像权人同意,并避免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或以不当方式使用肖像,以免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