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不合格的单位需要另行通知厂家吗-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是否需要另行通知投标不合格的单位,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项目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时,需按约定执行
    若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招标人需在评标结束后向不合格投标人书面说明原因”,则招标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告知具体原因”,此时招标人若未通知,可能构成违约,投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2. 招标文件无约定时,法律未强制要求通知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法律仅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第45条),对未中标人(包括不合格投标人)的通知义务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招标文件未约定通知义务,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但需注意:

    • 公开招标项目:若招标人选择不通知,可能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投诉(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允许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建议通过公示不合格原因降低风险;
    • 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范围固定,招标人可基于长期合作考虑主动通知,以维护商业关系。
  3. 特殊情形下的通知义务

    • 资格预审阶段: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需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并说明理由;
    • 投诉处理阶段:若不合格投标人提出质疑或投诉,招标人需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1条),此时通知为法定义务。

建议:

  • 招标人角度:为避免纠纷,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通知不合格投标人”及通知方式(如邮件、邮寄等),并保留通知记录;
  • 投标人角度:若未收到通知且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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