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作日的约定可以灵活设置,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能否约定“5天或6天”需分情况讨论:
若约定“每周工作5天”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也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标准工时制下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一致。此约定合法有效,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假设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若约定“每周工作6天”
需满足两个条件:
若约定“5天或6天由企业单方决定”
此类条款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若条款规定“企业可随时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天且不支付加班费”,则因违法而无效。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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