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全阶段对到期债权未提异议,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阻止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况:保全阶段未提异议,执行阶段提出异议难以阻止执行
在保全阶段,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时,会向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若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若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提出异议,通常视为其认可该到期债权的存在及金额等事项。
进入执行阶段后,若第三人又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停止对该到期债权的执行。因为保全阶段未提异议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对债权的一种默认或认可,执行阶段再提出异议,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来推翻之前的默认状态。此时,法院会倾向于继续执行该到期债权,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例外情况:存在法定事由或新证据时,可能阻止执行
尽管一般情况下保全阶段未提异议会影响执行阶段异议的效力,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异议是基于以下原因:
三、实务建议
对于第三人而言,若在保全阶段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务必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以免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保全阶段提出异议,而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应尽可能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提高异议被采纳的可能性。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若遇到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情况,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到期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可以考虑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等解决方案,以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