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利息未付清 自己主动要求把利息加入本金合法吗-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经济纠纷

将未付清的利息主动加入本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则可能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合法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说明:假设最初借款本金是10万元,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15.4%(此处仅为举例,实际以当时LPR为准)。在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按照不超过15.4%的利率计算,比如一段时间后利息为2万元,此时双方协商一致将这2万元利息加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借款本金认定为12万元,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后续再计算利息等费用时,就以这12万元作为本金基数,但同样要遵循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不合法的情况

如果前期利息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将超过部分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是不合法的。

举例说明:还是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5.4%,但在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过高利率计算达到了5万元,此时若将这5万元利息全部加入本金,重新认定借款本金为15万元,这就不合法了。因为超过15.4%利率计算出来的那部分利息(比如超过15.4%对应利息额度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法院也不会支持以这种不合理计入本金后计算出来的本息之和。

建议:在进行将利息加入本金这样的操作时,一定要确保前期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且最好重新出具规范的债权凭证,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