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否需要真实帮忙-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即构成斡旋受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

    •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左右、影响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斡旋受贿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等。
    • 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收受了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另一个核心要素。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斡旋受贿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在斡旋受贿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也不要求请托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只要行为人承诺、实施或实现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使最终未能成功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或者请托人并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这是因为斡旋受贿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请托人是否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三、斡旋受贿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罚的轻重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斡旋受贿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因此,在处理斡旋受贿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

总结来说,斡旋受贿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即构成斡旋受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