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并不需要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在斡旋受贿中,只要行为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构成了受贿罪(斡旋受贿)。这是因为,斡旋受贿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据此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已经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具体来说,斡旋受贿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也不要求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甚至不要求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收受了请托人贿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请托人请求的事项不正当或者要求行为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帮助请托人实现目的,并据此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构成了受贿罪(斡旋受贿)。
因此,在斡旋受贿的案件中,查证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承诺斡旋的行为,以及是否据此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而不是是否实际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就应当以受贿罪(斡旋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