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要求退还之前已发放的工资或奖金,是否需要退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公司因计算错误、重复发放等自身原因要求退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若公司因自身失误(如财务系统错误、重复发放等)要求退还,劳动者无过错时无需主动退还。若公司强行扣款,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等理由要求退还已发奖金
需分两种情况:
若公司以“涉嫌违法违纪”等理由要求退还工资/奖金
若公司已启动内部调查或司法程序,并掌握初步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如贪污、泄露商业秘密等),可能暂时停发工资或要求退还部分款项,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先调查后处理、通知工会等)。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处理,或证据不足,劳动者可拒绝退还,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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