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驳回行政复议 被告是谁-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行政纠纷

在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依据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

    • 被告确定:在此情况下,复议程序并未真正启动,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若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而驳回申请的,视为复议程序未实质启动,故以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驳回申请的决定本身被视为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 被告确定:若申请人对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本身不服,认为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违法,从而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
    • 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诉求主要针对的是复议机关驳回申请这一行政行为,而非原行政行为本身,因此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复议机关受理后,以原行政行为合法为由驳回申请(实质维持原行政行为)

    • 被告确定:若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这实际上相当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共同作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4.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 被告确定: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的不作为。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同样可诉,且原告有权选择起诉对象。

总结与建议:

在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综合考虑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若复议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未触及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则以原行为机关为被告;若复议进行了实体审查并支持了原行为,则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申请人有权选择起诉对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申请人仔细分析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明确自己的诉求,并据此确定正确的被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