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项目只剩二家评委否决投标的法律依据-姚绍梅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合同纠纷

在非标项目中,如果只剩两家评委否决投标,其法律依据及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1. 一般原则:投标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一条款强调了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性的重要性,确保招标能够选出最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包括评委否决部分投标后导致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招标人都应当重新招标。
  2.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

    •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等情形,可以否决其投标。若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评标委员会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需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3. 特殊情况及处理

    • 尽管上述法律规定了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重新招标的一般原则,但在某些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可能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当投标人不足时的处理机制。例如,对于某些特定项目,招标人可能选择继续评标,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同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适当调整,以选出最符合项目要求的中标人。然而,这种情况属于例外,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以避免后续争议。在非标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则应遵循一般原则,即重新招标。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非标项目中只剩两家评委否决投标,且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那么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重新招标。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竞争性,确保选出最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建议:对于招标人而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同时,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