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被除名10年后回原矿上班,工龄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除名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若原除名决定因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被撤销(如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则除名前的工龄应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例如:工人1990年被除名,2000年除名决定被撤销,2020年回原矿工作,其工龄应从1990年起连续计算。
若除名决定未被撤销且符合“自动离职”情形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函》(〔63〕中劳薪字第78号),若除名属于“自动离职”(如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且后续未通过合法途径恢复劳动关系,则除名前的工龄一般不予连续计算。重新就业后,工龄从新入职之日起算。例如:工人1995年被除名,2005年自行回矿工作,其工龄仅从2005年起计算。
地方性政策或单位内部规定的补充影响
部分地区或单位可能出台补充规定(如“除名后重新录用可折算部分工龄”),但此类规定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若存在此类规定,需结合具体文件内容判断工龄计算方式。
建议行动:
工龄计算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带薪年休假等权益,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确认。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