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重新送审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重新送审结算的情形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例如,如果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因疏忽未将某部分工程量计入,导致结算金额显著低于实际应得金额,且这一疏忽构成了重大误解,那么施工单位有权要求重新送审结算。
显失公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比如,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急需资金周转的困境,故意压低结算金额,使得结算结果明显不公平,此时施工单位可以要求重新送审结算。
欺诈、胁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例如,建设单位通过伪造证据或威胁施工单位等手段,迫使施工单位接受不合理的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在发现后有权要求重新送审结算。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比如,施工单位在结算后发现了之前未提交的工程变更单,该变更单能够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结算时计算的要多,那么施工单位可以据此要求重新送审结算。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那么双方应按照新的计价标准重新进行结算。
二、重新送审结算的流程与步骤
及时书面异议:
- 施工单位在发现工程量少算或其他需要重新送审结算的情形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如函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正式异议,明确指出需要重新送审的项目和具体差额,为后续沟通和协商提供明确依据。
收集补充证据:
- 全面收集能够证明需要重新送审结算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影像资料等。所有证据应真实、有效、完整,且能相互印证。
重新编制结算文件:
- 依据收集到的补充证据,重新详细核算工程量,对原结算文件进行修正和补充。新的结算文件应清晰列出调整的项目、原结算金额、调整后的金额以及调整的依据和计算过程。
再次报送结算资料:
- 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将重新编制好的结算文件及相关补充证据资料再次报送建设单位。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要求对方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接收时间和资料清单。
积极协商沟通:
- 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审核人员进行深入沟通,详细解释需要重新送审结算的原因及对工程造价的具体影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疑问和意见,及时给予详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争取尽快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
考虑第三方审计或鉴定:
-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或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若协商无果,施工单位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在选择法律途径前,需确保已充分收集所有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并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注意事项
- 在整个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冲动行事导致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 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是长久之计,有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送审结算。但若存在上述可重新送审结算的情形,该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律法规而被撤销。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重新送审的。如果您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