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重组中,合同期限到期日的填写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核心原则是确保与重整重组计划、法律要求及商业安排相契合,以下分情况说明:
原合同继续履行且无变更
若重整重组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仅涉及债务人企业资产、股权等结构调整,合同到期日应按原约定填写。例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重整期间未协商变更期限,到期日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日期。此时填写需核对原合同文本,确保与书面记载一致,避免因填写错误引发违约纠纷。
原合同期限延长
若重整重组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如为缓解债务人资金压力,与债权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到期日应填写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新日期。例如,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重整中协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则填写新日期。需注意:
原合同提前终止并签订新合同
若重整重组中双方协商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如原租赁合同因企业资产处置提前终止,与新承租人签订新合同),到期日按新合同约定填写。例如,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6月30日,重整中提前终止并于2024年1月1日与新承租人签订新合同,期限为5年,则到期日填写2029年12月31日。此时需确保新合同签订程序合法(如经必要审批、登记),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期限与重整程序期限挂钩
若合同履行与重整程序进展相关(如以重整成功为生效条件或终止条件),到期日可约定为“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例如,企业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若重整计划未在法院裁定批准后1年内执行完毕,协议自动终止,则到期日可填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以法院裁定为准)”。此类填写需明确触发条件,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填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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