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买房纠纷中,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请求可按以下要点撰写,核心结论为:需明确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围绕借名事实、出资情况、实际占有使用等关键点组织事实与理由。具体撰写思路如下:
一、诉讼请求的明确表述
- 核心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房产证号:[具体房产证号])归原告所有。
- 附加请求(如有必要):
- 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的撰写要点
借名买房的合意:
- 需详细陈述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的时间、地点、方式(如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并说明借名原因(如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贷款条件受限等)。
- 示例:“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日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因原告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借被告名义购买。”
出资情况的证明:
- 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购房款实际由原告支付。
- 若涉及贷款购房,需说明贷款的偿还情况,并提供还款记录。
- 示例:“购房款共计[具体金额]元,均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开发商账户(附转账记录)。贷款部分亦由原告按月偿还(附还款记录)。”
房屋的实际占有与使用:
- 说明房屋交付后由谁实际占有、使用,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等)。
- 示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由原告承担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附缴费记录)。被告从未对房屋提出过任何权利主张。”
借名买房的合理性:
- 解释借名买房的合理性,如原告因政策限制无法直接购房,或出于其他合理原因选择借名。
- 示例:“因当时原告户籍不在本地,不具备购房资格,故与被告协商借名购房。双方约定待原告具备购房资格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排除被告所有权的理由:
- 说明被告虽为名义购房人,但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对房屋进行实际管理,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 示例:“被告虽为房屋名义上的购房人,但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也未对房屋进行任何管理或使用。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原告。”
三、法律依据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确认、合同效力等相关条款,以增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人,有权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四、注意事项
- 证据的充分性:在撰写诉讼请求时,需确保所依据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缴费记录、居住证明等。
- 法律条款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款时,需确保条款的准确性和适用性,避免引用错误或过时的法律条款。
-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诉讼请求需合理、明确,避免提出不切实际或无法实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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