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中断就业”这一表述,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中,通常被明确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指的是失业并非由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或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外部因素或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的就业中断。
具体来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一情形看似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但实际上是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审核失业人员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通常会以社保系统中记录的失业(即减员)原因作为依据。如果失业人员对系统记录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失业原因有异议,可以补充有效的证明材料,根据证明材料记载的失业原因进行审核。对于社保系统中记录的原因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共享数据记录不一致,或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在失业人员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后为其办理申领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核实实际情况与申领人承诺不一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撤销其申请或终止并追回待遇,并将符合相关规定认定条件的申领人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非本人中断就业”的含义和相关的申领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