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关于庭审不给当事人笔录,只给庭审录音广播的情况,是否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录音,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对庭审记录形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庭审记录通常包括笔录和录音录像两种形式。笔录是庭审活动的文字记录,而录音录像则是庭审活动的音像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用何种记录形式。若法院决定采用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则无需额外征得当事人同意,因为这是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但这一行为需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且能够准确反映庭审过程。
二、当事人对庭审记录形式的权利
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庭审必须采用笔录形式,但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庭审笔录,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如果法院仅提供庭审录音广播,而未制作笔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不过,若法院能够确保录音广播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且当事人同意以录音广播作为庭审记录的形式,那么这种做法也是可行的。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必要性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若您对庭审记录形式或相关诉讼权利有进一步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