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行为是否持续-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持续性,该罪属于继续犯。以下从继续犯的定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及行为特征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继续犯的定义与特征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征包括:

  1. 一个犯罪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
  2. 侵犯同一客体:即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3.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以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已经发生的法益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并未因犯罪的完成而结束,在犯罪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止前的一段时间内,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及行为特征符合继续犯

  1. 犯罪构成:

    •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意图,但准备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
    • 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2. 行为特征符合继续犯:

    • 行为的持续性: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形成持续的侵害。例如,甲挪用单位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在炒股期间,这10万元一直处于被挪用的状态,单位对该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受到持续的侵害。这种侵害并非瞬间完成,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
    • 不法状态的持续性:从行为人挪用资金开始,单位资金被非法占有、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不法状态就一直存在,直到行为人将资金归还给单位,不法状态才告结束。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是同时存在的,符合继续犯的特征。

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其继续犯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这里的“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等情形都体现了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存在,进一步说明了挪用资金罪属于继续犯。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员工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在此期间,这50万元一直处于被乙非法占有的状态,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和收益权受到持续侵害。乙的挪用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持续性,该罪属于继续犯。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挪用资金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