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该单身人士去世时,其原承包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且符合承包主体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只要承包户内仍有其他成员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村集体无权收回。例如:哥哥未婚但父母健在,或兄弟姐妹同属一户且未分户,土地应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至本轮承包期满(即二轮承包期结束,通常为2027年左右)。三轮延包时,若该户仍符合承包条件(如仍有农业户籍成员),可依法继续承包。
若该单身人士去世时,其原承包户内已无其他家庭成员(即“整户消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权利主体,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此时三轮延包时,该土地不再属于原承包户,村集体可重新发包或用于调整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但需注意:若该单身人士生前通过书面协议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如转包、出租),且流转期限未满,流转合同仍有效,村集体需待合同到期后再收回。
特殊情形:土地确权时已单独确权给该单身人士
若二轮承包时虽以“户”为单位承包,但确权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如分户未彻底、政策执行偏差)将部分土地单独确权至该单身人士名下,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部分地区允许此类“事实分户”在三轮延包时继续承包,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当地政策文件、承包合同条款),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证据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