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承包地,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原则上应由受让方继续承包,并依法进行确权延包,但具体还需结合转让合同约定及当地政策执行。以下为详细分析:
转让承包地的法律性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转让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整体转移”的法律效力,受让方成为新的承包主体。
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处理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政策,二轮承包到期后原则上“延包”,即延长承包期限。根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延包时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对转让后的土地,应由实际承包人(即受让方)继续承包,并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确权延包的具体操作
实务建议
总结:转让的承包地在二轮到期后,原则上由受让方继续承包并确权延包,但需以合法转让合同和政策为依据。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