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进入变卖程序后,执行案件能否终本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变卖程序已穷尽且无法成交,同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可以终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执行案件终本需满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条件。若房产经两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同时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手段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符合终本条件。此时法院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若变卖程序未完成或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执行案件不得终本
若房产变卖程序尚未完成(如正在进行变卖公告期),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则不符合终本条件。此时法院应继续推进变卖程序或对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或财产处置完毕。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本,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可执行财产的,应依法驳回申请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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