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终本。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在执行程序中,要是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比如对房产进行查封,防止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进行扣押,确保房产处于可控状态;还可以进行拍卖,将房产变现,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只有当法院用尽了所有财产调查措施,仍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发现了财产,但这些财产无法进行处置,并且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清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法院才能够裁定终本。
因此,仅仅是存在有房产却不执行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终本的条件,不能进行终本操作。如果被执行人有房产但不配合执行,法院有权进行强制处置,将房产变现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