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自2017年11月入职至2018年8月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与核心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您于2017年11月入职,公司最迟应在2017年12月前完成社保缴纳手续,但实际拖延至2018年8月,已构成违法。
补缴责任与期限
公司需补缴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缴基数通常以您实际工资为准,若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则按社平工资60%计算。
员工维权途径
风险提示与建议
时效性问题
社保补缴一般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但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建议尽快处理。
证据收集
重点收集以下材料:
后续影响
补缴后,您的社保缴费年限将连续计算,不影响养老金、医保待遇等权益。但需注意,部分城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政策可能要求连续缴纳社保,断缴期间可能影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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