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就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转档案,可直接在协议中“档案转递”相关条款中注明“乙方(毕业生)档案不转入甲方(用人单位)”,并补充说明档案存放单位及地址;若协议未预设该条款,可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说明的方式明确双方关于档案处理的约定。以下为具体说明及示例:
一、协议已有条款时的处理方式
若就业协议中已设置“档案转递”相关条款(如“乙方档案应于XX日前转入甲方指定地址”),但双方协商一致不转档案的,可直接在该条款后手写修改并双方签章确认,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
示例条款修改:
原条款:“乙方档案应于202X年XX月XX日前转入甲方(用人单位)指定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修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档案不转入甲方,由乙方自行保管/存放于XX人才市场(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协议无相关条款时的处理方式
若就业协议未涉及档案转递内容,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明确约定:
示例补充协议条款: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现就档案事宜补充约定如下:乙方档案由乙方自行保管/存放于XX人才市场(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甲方不接收乙方档案。”
三、注意事项
若您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如用人单位拒绝修改协议、档案存放机构要求特殊材料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