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争议,通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且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和分析:
一般争议处理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争议,若未涉及权属确认等复杂问题,一般可先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也可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和调解。
权属争议的特殊处理
- 若争议涉及土地权属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则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9号)处理。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此类争议最终需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流程与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查调解。若对调解结果或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争议,可先收集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证、合同、缴费凭证等),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争议复杂或涉及权属确认,建议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救济。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