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合同街道办可不可以单方面取消-罗艺允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合同纠纷

街道办一般不可以单方面取消回迁安置房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1. 正常情况下街道办无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 回迁安置房合同是街道办与被拆迁人(回迁户)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民事合同,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街道办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若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单方面取消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街道办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如果因街道办单方面取消合同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要求街道办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差价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2. 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街道办可能取消合同

    • 法定解除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回迁安置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法定解除情形,街道办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回迁安置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街道办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 约定解除事由:如果回迁安置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街道办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被拆迁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差价款,街道办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回迁安置房指标等。但街道办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街道办解除合同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街道办单方面取消回迁安置房合同,被拆迁人可以先与街道办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说明取消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并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如上级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此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