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还可能涉及保险诈骗罪(未遂)的认定,需数罪并罚。具体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若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未遂形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虚构保险标的”等行为,且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杀害他人后意图申领保险金,已表明其具有保险诈骗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被保险人”这一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尽管尚未实际申领保险金,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完成申领保险金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数罪并罚的依据
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生命权与保险秩序)。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
总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两罪的情节,依法数罪并罚。若您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