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亡和出租方无关怎么写-高嘉航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侵权纠纷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身伤亡与出租方无关的条款时,需结合具体场景和法律要求谨慎拟定,以下为分情况说明及示例条款:

  1. 若出租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约定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708条,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若房屋本身无安全隐患(如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且出租方已履行定期检修、及时维修等义务,可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示例条款:
    “承租方承诺,在使用房屋期间,自行负责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承租方故意或过失(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等)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2. 若涉及第三方侵权,可约定责任划分
    若人身伤亡由第三方(如邻居、访客、施工方)造成,出租方在未直接参与侵权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可通过条款明确责任归属。
    示例条款:
    “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邻居行为、公共区域施工、自然灾害等)导致承租方或其同住人员人身伤亡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出租方仅在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修复已知安全隐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3. 禁止完全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
    需注意,若出租方存在过错(如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未履行维修义务),即使合同约定免责,该条款也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被认定无效。因此,条款设计需以“出租方无过错”为前提。
    反面示例(无效条款):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出租方均不承担责任。”(此类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操作建议:

  1. 条款需与房屋实际状况匹配,避免夸大免责范围;
  2. 建议附加“出租方已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证明(如维修记录、安全检测报告);
  3. 若涉及复杂场景(如商业租赁、群租房),建议结合具体风险点细化条款。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拟定具体合同条款,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