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视频侵犯肖像权打掉犯法吗-朱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侵权纠纷

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并因此“打掉”(即阻止、删除或追究责任)是否犯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未经同意的录制与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若录制视频的行为未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许可,且将视频用于营利目的(如广告、产品宣传等),或以丑化、污损等不当方式使用,则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若采取“打掉”视频的方式(如强制删除、阻止传播等),在合理范围内且未造成其他损害的,通常不构成犯法,但需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
  2. 不正当使用:

    • 若将录制的视频以丑化、污损、伪造等不正当方式使用或公开,如剪辑拼接后配上侮辱性文字和音乐发布到网络上,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也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肖像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追究责任。采取“打掉”视频的方式,若是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且未造成其他损害,通常不构成犯法。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合理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视频;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报道公众活动时录制的视频中包含现场群众肖像;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公布嫌疑人肖像以追捕犯罪嫌疑人;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录制城市街道风貌时出现的路人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其他行为,如寻找走失儿童时制作的带有儿童肖像的视频。
    • 在这些情形下,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若视频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肖像权人无权要求“打掉”视频,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 肖像权人同意:

    • 若录制视频前已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或事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肖像权人无权要求“打掉”视频。

三、关于“打掉”视频的合法性建议

  1. 合法途径:

    • 若认为视频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应首先通过合法途径与视频制作者或发布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删除视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若沟通无果,可向相关平台投诉或举报,要求平台采取措施阻止视频的传播。
    • 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2. 避免违法:

    • 在“打掉”视频的过程中,应避免采取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恶意举报等),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触犯法律。
    • 若因“打掉”视频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录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并因此“打掉”是否犯法,需根据视频的录制、使用方式以及是否获得肖像权人同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维护自身肖像权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