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国企临时工扣了保险但没给交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关系与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职工”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即非全日制员工以外的其他用工形式)。因此,国企作为用人单位,无论员工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均负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若单位仅扣除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却未实际缴纳至社保账户,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员工权利与救济途径
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特殊情形说明
若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不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员工仍可主张单位补缴社保,且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可能需返还单位(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先与单位协商补缴;若协商无果,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