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的是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去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以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合同终止: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通常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些条款涵盖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因此仍被视为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显然也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通常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例如,如因公司长期欠薪而不得不辞职,就属于这一情形,可以申领失业金。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还可能规定其他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综上所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涵盖了多种情形,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辞退等,以及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这些情形都体现了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去工作,因此有权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