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针对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答辩,核心在于围绕调解书的合法性、自愿性及内容合理性展开反驳,具体可从以下角度构建答辩策略:
强调调解书的合法性与生效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零八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如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不得申请再审。答辩时应首先明确:
- 调解过程是否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如是否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
- 调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调解书是否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若已履行,可主张再审申请违背诚信原则)。
示例反驳:若申请人主张“调解非自愿”,需提供证据(如录音、书面胁迫记录),否则应认定调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再审申请理由逐项反驳
若申请人提出具体再审事由(如“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新证据推翻调解内容”),需针对性回应:
- 显失公平:需证明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利益平衡(如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快解决纠纷),且未超出合理范围;
- 新证据:需论证新证据与调解内容无关联性,或该证据在调解时已存在但申请人未及时提交(如因自身过错未举证);
- 程序违法:需说明调解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法院主持调解时未剥夺当事人权利)。
主张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或不符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且需符合法定情形。答辩时可提出:
-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已丧失权利;
- 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如单纯对调解结果不满,未涉及程序或实体违法)。
强调维护调解书的稳定性与司法效率
调解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答辩时可主张:
- 允许随意撤销调解书将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
- 若调解书无实质违法,应维持其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与社会秩序。
实务建议:
- 答辩状需围绕“调解合法、自愿、合理”展开,避免情绪化表述,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
- 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证据,针对性准备反驳证据(如调解笔录、履行凭证等);
- 若调解书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可申请法院组织听证,通过质证进一步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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