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人选择对己不利鉴定标准的鉴定标准可以吗-杨凡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侵权纠纷

侵权责任人可以选择对己不利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但需明确其法律后果与选择动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层面:选择权与后果承担

  1. 选择权:在侵权纠纷中,鉴定标准的选择通常涉及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或赔偿数额的认定。侵权责任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参与鉴定程序并提出意见,包括选择鉴定标准(若存在多个标准或争议)。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选择对己不利的标准,但需明确这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

  2. 后果承担:若侵权责任人主动选择对己不利的鉴定标准,且该标准被法院或鉴定机构采纳,则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若选择更高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增加,责任人需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这种选择可能基于策略考量(如快速和解)或对事实的认可,但法律上不会因其“自选不利标准”而减轻责任。

二、实践层面:选择动机与风险

  1. 动机分析:

    • 策略性选择:责任人可能为推动和解或避免更严厉的处罚(如刑事责任),主动接受不利标准以换取对方让步。
    • 事实认可:若责任人认为损害事实确实符合不利标准,选择它可能体现对事实的尊重,减少后续争议。
    • 误解或疏忽:责任人可能因对法律或鉴定程序不熟悉,误选了不利标准,此时需及时纠正(如通过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2. 风险警示:

    • 不可逆性:一旦鉴定结论基于不利标准作出且被法院采信,责任人难以推翻,除非存在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资质问题。
    • 赔偿扩大:不利标准可能导致赔偿范围或数额超出预期,责任人需提前评估经济承受能力。

三、操作建议:如何应对不利标准选择

  1. 审慎评估:在鉴定前,责任人应全面了解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并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是否选择不利标准。若存在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鉴定专家。

  2. 保留异议权:若责任人被迫接受不利标准(如对方主张且法院倾向采纳),可在鉴定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记录在案。这为后续救济(如申请重新鉴定)提供依据。

  3. 救济途径:若鉴定结论已作出且对责任人不利,可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通过诉讼程序质疑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例如,若鉴定机构未遵循法定程序或标准适用错误,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四、特殊情形:不利标准选择的例外

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强制适用特定标准(如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标准),此时责任人无选择权。但若标准本身存在争议(如新旧标准交替期),责任人仍可主张适用更有利标准,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侵权责任人可以选择对己不利的鉴定标准,但需明确这是其自主权利,且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践中,选择前应审慎评估动机与风险,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若你对具体案件中的标准选择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