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当场把钱退还行贿人,行贿人依然可能构成行贿罪。行贿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非财物是否被退回这一后续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具有通过给予财物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等规定的利益,或者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优势等主观故意。例如,为在工程招标中中标,向招标负责人行贿以影响评标结果,即使后来行贿款被退回,这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仍然存在,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二、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行贿行为的实施:行贿罪是行为犯,只要行贿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的客观要件。当行贿人将财物送出时,其行贿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无论财物最终是否被接受或退回,都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成立。在受贿人当场退回的情况下,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只是财物未被受贿人实际接受或占有。
行贿数额的界定:行贿数额是判断行贿罪是否成立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等),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受贿人当场退回的情况下,如果行贿数额达到上述标准,行贿人仍可能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财物被退回的法律意义
虽然行贿财物被退回不会改变行贿行为的性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情节通常会被作为从轻量刑的考量因素。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退回行贿款项,可能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贿人可以因此免除法律责任。如果行贿行为情节严重,如行贿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即便退赃,行贿人也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殊情况的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退回财物的行贿行为都可以免于法律追究,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行贿人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在受贿人当场退回的情况下,这一特殊情况并不适用,因为行贿人已经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且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结与建议:
受贿人当场把钱退还行贿人,并不影响行贿人行贿罪的成立。行贿罪的认定主要基于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建议公众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如果涉及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