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规定当月迟到5次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 符合劳动法要求吗-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合同纠纷

公司制度规定当月迟到5次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赔偿,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要求,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公司制度合法且已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如果公司的这一制度已经按照上述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那么该制度在内容上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当月迟到5次,公司依据该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但此处因制度规定无赔偿,故主要关注实体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实际中若制度合法且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可不支付赔偿),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但需注意,迟到5次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结合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迟到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迟到行为虽多次但情节轻微,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则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过于严苛,存在法律风险。
  2. 若公司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制度内容违法:

    • 如果公司的这一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或者未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那么该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该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 另外,即使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如果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规定迟到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赔偿,显然过于严苛且可能违反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那么该制度也是无效的。公司依据无效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建议:

  • 对于公司而言,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
  •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遇到公司依据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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