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率考核在理论上是不应该直接影响立案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基层法院可能会因为追求年终结案率等考核指标,而采取一些变相不立案的做法,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立案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环节。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是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中基层法院可能会面临年终结案率等考核压力。为了提升结案率,这些法院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措施,如年终暂缓立案、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依法及时立案的规定,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有案必立”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大打折扣。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部署开展了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的专项工作,要求各级法院畅通立案入口,严格规范流程,压实主体责任,加大指导督察力度,并完善配套机制,如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等,以防止因法院内部结案率问题影响正常立案工作。
因此,从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结案率考核不应该成为影响立案的因素。各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应该通过优化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等措施,防止因追求考核指标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结案率考核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考核指标。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来操作,才能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高效和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