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承运人与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及《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承运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仅在承运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此时保险公司的赔偿属于合同之债,与承运人的侵权之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构成连带责任。受害方需先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承运人赔偿后,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承运人未投保或保险金不足,仍需自行承担剩余责任。
若保险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或直接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若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可能突破“不连带”原则:
特殊场景下可能涉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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