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裁决提交给谁审理-高宇律师|法行宝
2025-11-2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裁决的审理机构主要取决于被申请人的类型,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若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审理机构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例如,若某市民对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则该行政复议应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审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此情境下,我们讨论的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的情况。
  2. 若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

    • 审理机构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若某企业对当地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则该行政复议应由上一级海关进行审理。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若被申请人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审理机构为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例如,若某村民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则该行政复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若被申请人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审理机构为该派出机关。例如,若某地区行政公署下属的某县政府作出了某项行政行为,而该行为被某公民或组织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则该行政复议应由该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审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明确被申请人,并据此确定正确的审理机构。若对行政复议的审理机构有疑问或不确定,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