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作出的。具体来说:
复议机关的确定:
-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由所选的政府或部门作出。
- 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如果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 如果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的制作与效力:
-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制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的正式文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例如,假设你对某区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你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此时,区人民政府即为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将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一旦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如果你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