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解释-周卫家律师|法行宝
2025-04-26 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关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责任。具体来说:

条款内容(简化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5. 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6.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为。

解释与说明:

  1.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所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上述列举的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2. 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主要的执法和监管主体。
  3.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于违法行为,首先会要求改正,或者根据情节轻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来决定。
    • 责令停业、关闭: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4. 违法行为列举:该条款详细列举了七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未按规定监测和保存记录、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

法律建议: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避免采取任何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的环保管理,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