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的撰写需明确、具体且具有针对性,以下为诉讼请求的撰写要点及示例:
明确请求法院判决不得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这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诉求,即请求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在撰写时,应明确指出该裁定的文号及作出机关,并阐述不得追加的理由,如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等。
- 示例:“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不予执行)XX法院作出的(XXXX)XX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被告XX(股东姓名)为本案被执行人。”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但主张不应被追加的特殊理由
-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确实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但可能因特殊原因(如出资期限未届满、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抵销等)主张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此时,诉讼请求应围绕这些特殊理由展开。
- 示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股东姓名)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但因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或已通过XX方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抵销等),故不得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排除人格混同
- 若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则需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其与公司财产独立,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示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股东姓名)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故不得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 根据具体案情,股东还可能提出其他相关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 示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XX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决由申请执行人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撰写诉讼请求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确保法院能够准确理解股东的诉求。
- 诉讼请求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避免无理取闹或恶意诉讼。
- 诉讼请求应合理、可行: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避免提出过于苛刻或难以实现的诉求。
如有具体案情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