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应当围绕撤销驳回裁定、支持追加被执行人请求等核心诉求进行撰写,并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以下是一个详细的撰写指南:
一、标题与基本信息
- 标题:明确写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 原告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信息。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告信息:同样需要写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址(或住所)等。若被告为多个,需逐一列明。
二、原执行案件信息
- 明确执行案号、原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以及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裁定书编号及名称)。
三、诉讼请求
根据具体情况,诉讼请求可能包括:
- 请求撤销驳回裁定:若法院已作出驳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裁定,原告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 请求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明确请求法院追加被告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一)基础事实陈述
- 简要概述原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判决内容、执行情况以及原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理由。
- 说明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理由,以及原告对此的异议。
(二)具体异议理由
法定情形审查:
- 指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如被告与原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共同债务等。
- 若法院驳回理由为不符合法定情形,原告需详细阐述被告符合追加情形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充分性:
- 分析法院驳回申请时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如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足、证明力不够等。
- 提供反证或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确实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适用错误:
- 若法院驳回申请的理由涉及法律适用错误,原告需指出具体错误之处,并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款进行反驳。
(三)法律后果分析
- 阐述若不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如债务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原告经济损失扩大等。
- 强调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有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原告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五、法律依据
- 精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条等,以支持诉讼请求。
六、附件材料
- 随起诉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支持追加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示例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民族]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住址]。
被告1:[原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住址/住所]。
被告2:[拟追加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住址/住所]。
诉讼请求:
- 请求撤销[法院名称]作出的[驳回裁定案号]驳回追加被告2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 请求追加被告2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与被告1共同承担[具体债务金额]的债务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基础事实陈述
原告与被告1因[具体案由]一案,已由[法院名称]作出[判决书/裁定书编号及名称],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具体债务金额]。因被告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执行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执行案号]。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2与被告1存在关联关系,且被告2对本案债务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故向[执行法院名称]申请追加被告2为被执行人。然而,[执行法院名称]作出[驳回裁定案号]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追加申请。
二、具体异议理由
- 法定情形审查:被告2与被告1存在关联关系,具体表现为[详细阐述关联关系,如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条之规定,被告2应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 证据充分性: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及编号]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2与被告1存在关联关系,且被告2对本案债务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法院驳回申请时所依据的[法院驳回理由及证据名称],存在[具体问题,如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足等],不足以支持驳回申请。
- 法律适用错误:法院驳回申请时引用的法律条款存在错误,正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条之规定。
三、法律后果分析
若不追加被告2为被执行人,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本案债务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原告经济损失扩大。追加被告2为被执行人,有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原告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条。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盖章):[原告姓名/单位名称]
[提交起诉状日期]
在撰写起诉状时,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语言应规范、严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