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订立的合同未按最新的指导价执行,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依据法定情形解除/撤销合同后重新订立。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合同变更角度
- 协商变更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都同意按照最新的指导价来调整合同价格条款,那么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 操作方式:双方应当就价格变更的具体事项,如新的价格标准、价格调整的时间节点、因价格变更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分担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明确约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法定变更情形
- 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政策调整导致指导价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操作方式: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事实及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二、合同解除或撤销后重新订立角度
- 合同解除
- 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就解除原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时间、已履行部分的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解除原合同后,双方可以根据最新的指导价重新订立合同。
- 法定解除:如果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拒绝按照最新指导价协商变更合同且该价格调整对合同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同样可以根据最新指导价重新订立合同。法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合同撤销
- 适用情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合同价格条款的订立与最新指导价不符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例如,一方故意隐瞒最新指导价信息,诱导对方签订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合同。
- 操作方式: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以按照最新指导价重新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