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禁止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 禁止在生产建设项目中排弃渣土、废渣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 我的观点: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物的处理原则,即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需堆放在专门存放地,并确保不产生新的危害。
二. 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我的观点:虽然这两条并未直接提及排弃,但规定了禁止在特定区域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这也间接限制了在这些区域进行排弃的行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中排弃渣土、废渣等的处理原则,以及禁止在特定区域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