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方不知情、一方知情参与的投标是否构成串标围标,需分情况讨论,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具体如下:
若不知情方确实完全不知且未参与共谋行为,一般不构成串标围标
串标围标的核心要件是“投标人之间存在共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报价、轮流中标、约定特定投标人中标等。若一方完全不知情,且未与知情方进行任何意思联络或协同行为(如未参与报价协商、未配合操纵投标文件等),则其主观上缺乏串通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串通行为,不构成串标围标。此时,知情方的行为可能单独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违法行为,但不知情方不承担串标责任。
若不知情方存在“应当知情”或“推定知情”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串标围标
法律实践中,对“不知情”的认定需严格审查证据。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推定不知情方实际知情或存在过错:
特殊情形:知情方利用不知情方名义投标
若知情方通过伪造文件、冒用资质等方式,以不知情方的名义参与投标,且不知情方完全未参与投标活动,则不知情方不构成串标围标,但知情方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犯罪。此时,不知情方需及时向招标人或监管部门说明情况,避免被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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