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把证人伪造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 对被害人提起了公诉 可否按照 人民检-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1-16 行政纠纷

若公诉人将证人伪造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害人提起了公诉,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具体来说:

  1. 法律依据与异议提出: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在庭审中,如果发现定案证据存在疑问,包括证人证言系伪造等情形,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这一规定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法律武器,用以对抗不实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或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详细说明证人证言伪造的具体情况,包括伪造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以及该伪造证言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2.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与处理:

    •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原证言提供者重新提供证言,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如询问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
    • 如果经审查确认证人证言确实系伪造,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排除该伪造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于伪造证言的证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 在整个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因伪造证言导致被害人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或伤害,被害人还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伪造证言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此外,被害人还可以向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追究伪造证言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证人证言的伪造性。这可能包括寻找其他证人、调取相关物证或书证、申请鉴定等。同时,他们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