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ipo需取消所有对赌 投资人该如何处理-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经济纠纷

核心结论:因IPO需取消所有对赌协议时,投资人需从协议条款、协商谈判、法律风险防控及替代性安排等角度综合处理,具体需结合协议约定、企业现状及监管要求制定方案。以下是分情况说明及操作建议:

1. 核查对赌协议条款,明确解除条件与责任

  • 条款效力审查:首先需核查对赌协议中是否约定了“IPO触发解除”的条款(如“若公司启动IPO程序,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有明确约定,则解除具有合同依据,但需注意协议中是否附加了补偿、回购权延续等条款。
  • 无约定时的处理:若协议未约定IPO触发解除,投资人需与企业协商解除。此时需关注协议中是否约定了“单方解除权”或“违约责任”(如企业未履行对赌义务时的补偿方式),以此作为谈判筹码。
  • 风险提示:若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且协商未果,强行解除可能构成违约,企业可能要求投资人承担赔偿(如已支付的补偿款、预期利益损失等)。需提前评估违约成本。

2. 协商谈判:争取替代性补偿或权益

  • 股权调整:可要求企业通过增资、转让老股等方式,向投资人额外授予股权,以弥补对赌取消后的利益损失。例如,按对赌协议原定的估值调整机制(如业绩未达标时的股权补偿比例),折算为IPO前的股权比例。
  • 现金补偿:若企业现金流充足,可协商一次性现金补偿,金额可参考对赌协议中未实现的补偿条款(如业绩差额的倍数)。但需注意,IPO前大额现金支出可能影响企业财务合规性,需与券商、会计师沟通。
  • 优先权安排:争取在IPO后保留特殊权利,如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董事会席位等,或约定IPO后一定期限内的回购权(如3年内股价低于发行价时的回购义务)。

3. 法律风险防控:确保解除程序合规

  • 书面协议:无论对赌协议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均需与企业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止,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举证困难。
  • 监管合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则,对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影响IPO审核。解除时需确保:
    • 协议中无“恢复条款”(如IPO失败后对赌协议自动恢复);
    • 无“现金补偿”等可能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条款;
    • 解除后企业股权结构清晰,无潜在纠纷。
  • 公告披露:若对赌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解除事项需按监管要求披露,避免信息披露违规。

4. 替代性安排:设计“轻对赌”机制

  • 业绩挂钩条款:可协商将部分对赌条款转化为“IPO后业绩奖励”,如企业上市后3年内净利润达到约定目标,向投资人额外分配股息或转让部分股权。
  • 估值调整机制(EAM):参考境外市场常见的“EAM条款”,约定若IPO发行价低于某一估值水平,企业需向投资人补偿差额(通常以股份形式)。但需注意境内监管对此类条款的接受度。
  • 锁定期补偿:要求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投资人持有的股份在IPO后锁定期内无法减持(如因股价破发),由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按约定价格回购。

5. 特殊情形处理

  • 已履行部分对赌:若企业已部分履行对赌义务(如支付了部分补偿款),需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已履行部分的效力,避免企业主张返还。
  • 多轮投资人协调:若存在多轮投资人,需统一协商解除方案,避免部分投资人解除、部分保留导致的利益失衡。可按“同股同权”原则设计补偿方案。
  • 境外架构处理:若对赌协议涉及境外主体(如VIE架构),需考虑境外法律对解除协议的效力认定,可能需签署跨境解除协议并办理公证认证。

总结建议:投资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除对赌协议,并争取股权、现金或优先权等替代性补偿;若协商困难,需评估违约成本与监管风险,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处理过程中需密切与券商、会计师、律师沟通,确保方案符合IPO审核要求。如有具体协议条款或企业情况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