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注:此处为原条款编号,根据最新修正,实际对应内容可能有所调整,但为回答用户问题,仍按原编号引用)的原文规定如下: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条款详细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法律依据。若您认为您的案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