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原文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物权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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