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能否构成斡旋受贿-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退休后能构成斡旋受贿。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定罪及量刑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一条款并未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受贿罪主体之外。
  2.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及离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若离退休前已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仍可能构成此罪。
    • 客观方面: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不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但足以对他人产生影响或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3. 离退休人员构成斡旋受贿的具体情形:

    • 离退休人员若利用其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可以构成斡旋受贿。
    • 离退休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若利用该离职人员的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与斡旋受贿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

综上所述,退休后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可能构成斡旋受贿。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