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并非一概数罪并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判决宣告前发现但未并案处理的漏罪: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数罪并罚。即使漏罪在判决宣告前被发现,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并案处理,只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就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漏罪是否数罪并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漏罪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且不属于同种数罪、连续犯或牵连犯等特殊情况,那么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